京都雷诺酒店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条款及相关合同,均按本条款规定。本条款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第二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 希望与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宾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用)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项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在提出该要求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 住宿合同等的订立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 但酒店证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缴纳酒店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付款。
-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住宿客人最终必须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申请费应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适用于赔偿金,剩余金额用于抵扣住宿费,如有,则按第十二条规定在缴纳费用时退还。
- 如果未按照本酒店规定的同项规定的日期缴纳第2条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 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押金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 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也可以接受签订合同后无需支付同项规定的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按照前条第二项要求支付申请押金或未明确支付申请押金的日期时,将被视为接受特别规定。前款所规定的合同。
第五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满房而无空房时。
(3) 明确认定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4) 认为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为的风险时。
(5) 当住宿客人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的住宿负担时。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7) 符合京都府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因住宿客人的原因(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住宿客人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酒店应要求客人支付申请费或规定支付日期(不包括)。住宿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下),住宿客人将被收取附表2所列的违约金。 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将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
-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当天晚上10:00之前抵达(如果已提前指定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之后的2小时)且未与酒店联系,酒店将视住宿合同为无效。预约将被自动取消。
- 根据前款的规定,取消被视为已取消的情况下,住宿客人未与酒店联系而未能抵达时,不得将其归咎于住宿客人未到达或公共交通延误等如火车、飞机等。如能证明,则不予征收第二项处罚。
第七条 本酒店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 如有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将解除与客人的住宿合约。
(1)当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规定的行为时。
(2)当试图过夜的人被明确识别出患有传染病时。
(3)当一个人被要求承担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负担时。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住宿时。
(5)符合京都府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 5 条规定的情况时。
(6)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或以其他方式不遵守酒店规定的禁令(防火所必需)。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住宿登记
-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我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电话号码、职业
(2)外国人还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前次居留地、第二次居留地、护照复印件。
(3)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登记时按照前述规定提前出示。
第九条 客房使用时间
-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中午 12:00 期间使用酒店的客房。 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房间。 此外,由于清洁工作,房间可能会暂时无法使用。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也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下午 2:30 之前住宿费的 50% *退房日当天
(2)下午2点30分后全额住宿费 *退房日当天
第十条 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粘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营业时间
-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公布。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① 无宵禁
② 前台24小时服务
(2)餐饮设施等的服务时间:
①Cafe & Dining Le Van (2楼) TEL 075-316-3550
请联系前台了解早餐和午餐的开放时间。
②健身&SPA 雷诺 (2F) TEL 075-316-1212
10:00a.m.-11:00p.m.(周二至周五)*最终入场时间为10:30p.m.
10:00a.m.-9:00p.m.(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最终入场时间为8:30p.m.
(每周一休息)
暑假期间、过年期间可能会休息。
③Mos Burger (1F) TEL 075-313-4155
上午 10:00-晚上 10:00
④7-11 (1F) TEL 075-321-1161
24小时营业
⑤天坛(B1F)TEL 075-321-4129
11:00a.m.-3:00p.m./5:00p.m.-11:00p.m.(平日)
11:00a.m.-11:00p.m.(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⑥Suisinn(B1F) TEL 075-323-0300
下午 5:00-凌晨 12:00(平日)
12:00pm-3:00pm/
下午 5:00-凌晨 12: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3)辅助服务设施开放时间:
①停车场 7:00a.m.-11:00p.m. - 前项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得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粘贴的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费用缴纳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等详情如附表1所示。
- 本酒店需在入住时支付住宿费等费用,应在住宿客人入住时在前台或根据本酒店的要求,以货币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且客人能够使用房间后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酒店的责任
- 对于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
但无本酒店原因时则不在此限。 - 虽然我们的酒店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认证,符合防火标准,但我们还是购买了指定酒店责任保险,以保护我们免受火灾的影响。
- 酒店的住宿责任自客人在酒店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时开始,至客人离开客房时结束。
第十四条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则本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金的补偿费,并将其计入补偿金额。 但若非因保险公司原因无法提供客房的,则不予支付赔偿费。
第十五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损坏,酒店将赔偿该损失,除非损坏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 若因酒店故意人为或过失而导致客人携带至酒店内且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的,酒店将赔偿该损失。
第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物品的存放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客人抵达前酒店同意的情况下,酒店才会负责寄存行李,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时将其交给客人或运送到客人居住的房间里.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物品留在酒店,并查明失主,酒店将联系失主并提供指示,我们会询问您。 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该物品将被保留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运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 前两款情况下,本酒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物品的责任,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第一项情况下,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前项情况同条。适用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七条 停车责任
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均将车位出租给客人,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 但若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人为或过失而造成损坏,酒店将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客人的责任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人为或过失行为导致酒店遭受损失,住宿客人应赔偿酒店损失。
附表1
分解 | ||
客人应付的总金额 | 酒店费 | (1)基本住宿费/房费 (2)服务费 (3)消费税 (4)住宿税 |
额外费用 | (5)食品、饮料及其他使用费 (6)服务费 (7)消费税 |
评论
占用税:
住宿税(每人每晚)
20,000日元以下・・・・・・・・・・・・・・税额 200日元
20,000日元以上50,000日元以下…税额:500日元
50,000日元以上・・・・・・・・・・・・税额:1,000日元
附表二罚金(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预约取消 通知日期 | 没有出现 | 当日 | 前一天 | 2天起6天前 | 7天前 |
一般最多14人 | 100% | 80% | - | - | - |
15人以上团体 | 100% | 100% | 50% | 20% | 10% |
(笔记)
(1)%为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如果当天发现预约天数被缩短,则无论缩短的天数如何,您都必须交付一天(第一天)的罚金。
(3)若部分团体客人(15人以上)解除合同,则在入住前10天收取客人人数10%的费用(如果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以接受日期为准) ). (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参加人数不收取任何罚金。
京都雷诺酒店设施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宾客安全舒适的入住体验,本酒店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以下使用规则,敬请您的配合。 如果您不遵守,我们将别无选择,只能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7条和第18条拒绝您入住或使用酒店设施。 请注意,您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 防火注意事项
(1)请勿将暖气、炊具或其他枪支、熨斗等带入客房。
(2)请勿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尤其是床上)吸烟。
(3)请勿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 出于安全原因应遵守的事项
(1)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保门窗已锁好。
(2)在房间内特别是睡觉时,请锁好室内门并锁好门栏。 有访客时,请勿随意开门。 如果您认为有可疑人员,请立即联系前台(拨打9)。
(3)请勿在客房内会见访客。
(4)严禁登记客人以外的任何人入住。
(5)请务必将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二楼前台。 若因酒店故意人为或过失造成非前台物品遗失、损坏或其他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
(6)在客房内安装的智能电视上使用该应用程序时,请务必在注销后删除您的数据,不要保留您的登录信息。 万一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任何损失,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付款
(1)费用必须每5天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或优惠券支付。 但5天内金额超过10万日元或酒店要求时,请在前台支付。
(2)如果您想在酒店经营的餐厅或酒吧使用签名,请务必在抵达时出示您的房间钥匙或前台给您的信息卡。
(3)请注意,根据情况,客人抵达时可能需要支付押金。
(4)请注意,我们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或兑换。
(5)酒店不接受酒店商店购物费、火车票、出租车费、邮票、行李运输费等报销。 - 应避免的行为
(1)请勿将任何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物品带入酒店。 请勿携带狗、猫、小鸟、其他动物、易燃物品、散发难闻气味的物品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2)请勿在酒店内做出任何扰乱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或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
(3)请勿将酒店设施、设备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 请不要改变设施和设备的现状。
(4)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商务活动等住宿以外的用途。
(5)未经允许,请勿在酒店内散发广告、宣传品或出售商品。
(6)请勿将随身物品留在走廊或大堂。
(7)请勿在客房以外的走廊、大厅等设施内使用浴衣或拖鞋。
(8)除非所有客人在办理入住时获得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我们不允许未成年人过夜。(请使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协议表格(使用条款的最后一页))
(9)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品损坏、污染或者灭失的,给予等值赔偿。
(10)请不要在无烟客房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如果确认吸烟,我们将收取 50,000日元的损害赔偿金。请勿在走廊和大堂吸烟。